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委编制了《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委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在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榆林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l.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2.通过“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drc.yl.gov.cn)公开。
3.采用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榆林发展改革)、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对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
4.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立公告栏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在市发改委(地址:榆林市开发区同心楼 ,联系电话:0912-3282322)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本委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设置在政秘科,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912-3282322;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同心楼409。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委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委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委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同心楼市发改委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9000。传真:0912-3281598。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委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发改委政秘科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同心楼409;
联系电话:0912-3282322;
传真号码:0912-3281598;
邮政编码:719000;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电子邮箱:fgw3282322@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