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效能,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与专业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陕发改法规〔2024〕18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10月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箱ylsfgw2020@163.com,邮件主题和附件名称为“姓名(或单位)+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建议”。
2.电话反映:请拨打0912-3285603,向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3.为方便和您联系,请务必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我们会对有关信息和内容严格保密。
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在起草正式文件时充分参考吸纳。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9日
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
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效能,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与专业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陕发改法规〔2024〕1883号)等国家及省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榆林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采集、不良行为记录、结果公布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定从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接受招标人委托,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专职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牵头指导协调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负
责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相关政策、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信息登记核查及不良行为处罚等工作。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现场不规范行为记录、提醒并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榆林市招投标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作为本办法实施的重要支撑载体,承担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查询、不良行为记录、赋码公示及动态更新等全流程管理职能,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完成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具体登记内容:
(一)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服务类型、经营范围、相关资质证书、“信用中国”平台信用截图(查询日期距申报日期不超过7个工作日)等。
(二)法定代表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三)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近1个月五险一金中任意一项缴纳证明(缴纳单位与代理机构名称一致,不得存在补缴、代缴情形)。
第七条 登记流程及要求
(一)代理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核查通过的,入驻服务平台,自动赋码;核查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理由,代理机构及时补充完善。
(二)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证明文件。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八条 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招标代理业务;
(二)拥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满足招标资料存档、电子化交易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网络条件;
(三)应当配备不少于 5 名专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均须与代理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活动、处置交易纠纷的业务能力,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完成登记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相关业务。
(四)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被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涵盖招标文件审核、档案管理、廉洁从业、服务质量管控、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代理合同签订后,代理机构应当从其在服务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过程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扣分结果直接与所属代理机构等级排名挂钩。
第十条 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收费规定,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不得将评标专家劳务费等相关费用转嫁给投标人或中标人。不得对投标人、中标人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不得收取招标文件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承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备与所代理项目相匹配的专业技术行业从业经验;
(二)熟练掌握电子化交易全流程操作,熟悉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则,具备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处理代理过程中常见问题及交易纠纷的能力;
(三)应为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依法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由所在代理机构连续缴纳,不得存在第三方代缴、补缴情形,且未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兼职任职;
(四)持有所属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权限开展代理活动;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执业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具体扣分标准及赋码规则,按照附件《榆林市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赋分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扣分结果与赋码动态管理直接挂钩,并对所属招标代理机构等级排名产生影响,具体标识划分及管理要求如下:
(一)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扣分累计20分以下的,赋绿色标识;可以正常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能够担任代理项目的负责人。
(二)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扣分累计20分(含)—40分的,赋黄色标识;可以正常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仅可担任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代理项目的负责人。
(三)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扣分累计40 分(含)以上的,予以红色标识,暂停其从事招标代理相关业务;应当参加行政监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招标代理相关业务,不良信息记录有效期内不得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实行从业人员扣分与代理机构分值排名联动机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按50%比例即时同步计入所属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代理机构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扣分核算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同一代理机构多名从业人员发生不良行为的,按每人次分别核算,累加计入代理机构连带总扣分;
(二)同一从业人员存在多项不良行为的,先按照附件规定累计个人总扣分,再按固定比例计入代理机构连带扣分。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等级划分为 AAA、AA、A、B 四个等级:
(一)AAA 级(优秀):评价分值 90 分(含)以上。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招标人可以优先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AA 级(良好):评价分值 80 分(含)—90 分。每半年组织 1 次日常监督检查,招标人可以正常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三)A 级(合格):评价分值 60 分(含)—80 分。列为一般监管对象,每季度开展 1 次日常监督检查,招标人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审慎选择。
(四)B 级(不合格):评价分值60分以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招标人拟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首次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且无不良行为扣分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评价等级默认为AAA级。因异议处理更正从业人员扣分、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届满等情形导致从业人员扣分数值调整的,招标代理机构相应连带扣分同步予以调整。
第四章 信息变更及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经市发改委核查通过后完成信息更新。
代理机构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手续完毕前向招标人移交招标投标资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申请撤销本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全部登记信息。
从业人员离职的,代理机构应当自离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注销其业务授权,相应赋码暂停使用,该从业人员可以凭新任职代理机构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入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当同步上传佐证材料(包括相关文书、记录截图、调查笔录等),确保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扣分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交书面申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发改委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信息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核实无误的,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国家、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榆林市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赋码标准
附件
榆林市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赋码标准
|
评分内容 |
不良信息 |
扣分 |
有效期 |
赋码说明 |
|
一般不良行为 |
未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交易信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 |
-1 |
24个月 |
1.不良信息扣分累计20分(含)以下,赋绿码。 2.不良信息扣分累计20分—40分赋黄码 3.不良信息扣分累计40分(含)以上直接赋红码 |
|
未在开评标区佩戴工作牌证的 |
-1 | |||
|
项目负责人或法人未按时到开评标现场履职的 |
-1 | |||
|
评标结束后,未按相关规定发放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 |
-1 | |||
|
损坏开评标室设施设备的 |
-1 | |||
|
项目发生变化后,未向交易中心报备,私自变更场地的 |
-1 | |||
|
未在规定时间内推送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 |
-3 | |||
|
违规售卖招标文件的 |
-3 | |||
|
项目资料登记整理不完整的 |
-3 | |||
|
未按规定回复异议或投诉的 |
-3 | |||
|
未按规定使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 |
-3 | |||
|
未按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正确录入招标项目基本信息的 |
-3 | |||
|
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行为的 |
-3 | |||
|
较重不良行为 |
未提交专家抽取申请,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
-5 | ||
|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或发布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
-5 | |||
|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未按时提交变更申请的 |
-5 | |||
|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开展业务的 |
-5 | |||
|
未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的 |
-5 | |||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的 |
-5 | |||
|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
-5 | |||
|
被行政监督部门约谈提醒、警示教育的 |
-10 | |||
|
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
-10 | |||
|
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时限,或者投标文件提交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10 | |||
|
不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等工作的,不如实提供资料、拒绝或隐匿瞒报相关情况的 |
-10 | |||
|
违规向中标人收取合同相关费用的 |
-10 | |||
|
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违规行为 |
-10 | |||
|
严重不良行为 |
未经许可进入评标区的 |
-15 | ||
|
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15 | |||
|
泄漏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等评标情况的 |
-15 | |||
|
给予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
-15 | |||
|
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的 |
-15 | |||
|
从业人员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证明文件的 |
-15 | |||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 |
-15 | |||
|
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
||||
|
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
-15 | |||
|
以行贿、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
-15 | |||
|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 |
-15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