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01608208X7/2024-0057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榆政发改函〔2024〕380号
[ 名 称 ]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 第41号提案的答复函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 第41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24-07-30
来源: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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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签发人:崔  渊


民进榆林市委会: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公共停车场及小区改造增设充电桩的提案》(第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充电设施是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推动交通领域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作用。2024年3月11日,省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下达2024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陕发改能电力〔2024〕392号),明确我市2024年充电桩建设计划2000个。2024年5月9日,我委印发了《榆林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2024-2025)》(榆政发改发〔2024〕193号),全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截至2024年6月底,全市已建成直流桩819个,交流桩146个,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48.3%。你单位指出的充电桩建设难的问题客观存在,提出的四项建议对于加快我市公共停车场和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于在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要求在停车位设计时把主电缆等引入停车位的问题。今年,我委会同市住建局和国网榆林供电公司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榆政发改发〔2024〕105号),文件对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提出满足小区居民需求的要求。

关于鼓励个人安装充电桩问题。今年5月17日,省发改委已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陕发改能电力〔2024〕952号),要求物业企业积极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对于不配合的可依法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反映。

关于对于公共车位的充电设施问题。我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但应当明码标价。

关于老旧小区充电难问题。一方面我委积极协调国网榆林供电公司加快对于合表户小区的验收和供配电设施的移交,分年度加快小区用电容量的扩容改造;另一方面,我委将积极协调住建部门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畴,尽力满足小区业主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下一步,我委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发改部门,按照省发改委印发的《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陕发改能电力〔2024〕952号)要求,科学规划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居住社区、社会停车场、高速公路等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建立完善运营标准与服务规范,提升优化运营服务水平,形成车桩相宜、适度超前、智能高效、安全稳定的城市充电网络,实现人、车、桩、网深度融合发展,全力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

感谢民进榆林市委会对榆林发改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委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联系人:白杰,电话:0912-323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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