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01608208X7/2024-0057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榆政发改函〔2024〕381号
[ 名 称 ]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 第137号提案的答复函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 第137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24-07-30
来源: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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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签发人:崔  渊


艾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新能源电车充电设施管理的提案》(第13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近年来中省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根据省发改委工作部署,为高质量完成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2024年我委印发了《榆林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2024-2025年)》(榆政发改发〔2024〕193号)。截至上半年,全市已建成直流桩819个,交流桩146个,完成年度下达建设任务的48.3%。您提出关于加强我市新能源电车充电设施管理的建议,对于加快我市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确定新能源电车充电设施实施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我市《新能源电车充电设施的管理办法》。根据中省工作安排,发改部门作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部门。今年5月17日,省发改委已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陕发改能电力〔2024〕952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出明确而详细的要求,我市将全力做好办法的宣贯,不再制定市级的管理办法。

二、关于确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适合榆林市新能源电车充电设施的运营和服务标准,完善充电运营商的备案机制。为加快我市充电基础设施,我市已成立了由发改部门牵头,住建、资规、交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多部门协同推进项目建设。我市新能源电车充电设施的运营和服务标准以及充电运营商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三、关于政府牵头率先在主城区的公共场所、重点区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及高速公路上建设充电设施。由我委印发的《榆林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2024-2025年)》中明确在主要城区、街办(镇)重点区域、高速服务区、普通国省干道和农村公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景区、园区、新建居住社区、既有居住社区配建充电设施。截至目前,我市辖区内高速服务区已全面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其他领域正在按照方案规划布点稳步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四、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新能源电车的充电停车场。我委已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将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中重要部分,为下一步单独选址建设充电站预留足够用地指标。

五、关于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鼓励多元的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体系。根据《办法》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我委将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严禁项目备案机关额外增加充电设施投资条件,按照市级建设方案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项目建设。

感谢您对榆林发改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联系人:白杰,电话:0912-323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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