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01608208X7/2021-0105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1-03-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榆政发改发〔2021〕65号
[ 名 称 ]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3-17
来源: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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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榆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榆政办发〔2019〕41号)要求,为全面做好“三项制度”落实,确保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促进法治机关建设,现将我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公示我委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委属科室、单位在行政罚、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内设执法科室和委属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内容;

(三)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顺序流程图;

)救济方式。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监督举报。市发改委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保证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应出具规范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委网站(http://drc.yl.gov.cn/)主要公示事前事后公开内容,依托“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http://www.ylcredit.gov.cn/)主要公示事后公开内容涉及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应当同时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yl.sxggzyjy.cn/)公示;

(二)媒体。市发改委微信公众号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

)其他方式。

第四章  公示公开要求

第十一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应当自决定(结果)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 相关执法科室(单位)明确一名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报请领导同意,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信用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及时消除影响和后果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3个月后可修复,严重违法失信行为6个月后可修复,行政处罚文书中明确载明处罚期限的按文书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强化监督

第十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我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十七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十八 制度市发改委法规科负责解释。

十九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音像记录设备,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法规科负责统筹协调全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介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

第八条  纸介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介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机关应用的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所有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介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介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检查、随机抽取、调查取证等入户执法事项;

(二)实施证据保全等措施;

(三)文书送达;

(四)与当事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十一条  纸介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号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应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四)行政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通过网上办理相关事项,按规定要求报送纸介质资料的,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介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加强执法记录仪管理,集中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

第十九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陕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发改委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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