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08X7/2024-0061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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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榆政发改发〔2024〕187号 |
[ 名 称 ] | 关于印发《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相关科室、委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加强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6日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陕西省发改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发改委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制度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实施,政秘科和法规科配合。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由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法规科负责实施;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委员会,审核不适合由法规科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吸收委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获得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作为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委员会成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机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托陕西政务服务网及委门户网站,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十一条 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涉密信息,个人隐私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结果,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发改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3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但不得少于3个月。一般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3个月届满的,处罚对象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处罚信息不再公示。
第十五条 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示平台撤下或更换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申请予以更正,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予以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应当每年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自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统一格式的文书,对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和行政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第二十条 制作的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工作中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举行听证、留置送达与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做好存储附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秘科负责音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的保障。执法记录仪由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单位)根据需要向办公机构申请使用或申请配置设备,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需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经集体讨论的,应当记录集体讨论情况,最终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行政执法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等不同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由出具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科室(单位)制作催告书,依法予以催告。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法规科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委的执法案卷信息进行案卷评查,督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法规科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的活动。法规科作为案件承办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委员会进行法治审核。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五)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法规科根据确定的重大执法事项标准和审核范围,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表,明确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责任、流程等。
第三十一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单位)在作出执法决定5个工作日前,应当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有关程序材料送法规科或法治审核委员会审核。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法规科或法治审核委员会对上述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单位)补充材料。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法规科或法治审核委员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补正或者终止意见;
(五)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者更正意见。
法规科、法治审核委员会经过审核后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承办科室(单位)应将其存入执法案卷。
第三十四条 法规科在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过程中,可以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或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负责。法规科和法治审核委员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三十六条 承办科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法规科、法治审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后仍有异议的,由承办科室(单位)提交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发改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原《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榆政发改发〔2020〕156号)、《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榆政发改发〔202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
年版)
2.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审核意见书
4.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
5.音像记录事项目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附件1
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科室 (单位) |
执法依据 |
1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4年9月24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2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4年9月24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4年9月24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主要产品能耗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4年9月24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5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本)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6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本)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
7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本)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8 |
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本)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9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本)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10 |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11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本)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2 |
对单位和个人损毁、移动和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和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13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本)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14 |
对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悬挂气球、放风筝、垂钓,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悬挂气球、放风筝、垂钓;不得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5 |
对单位和个人窃电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补交电费;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 |
对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7 |
对生产、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生产、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造、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对电力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未事先通知、未采取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而中断窃电用户用电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电力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以中断窃电用户的用电,但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事先通知;(二)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四)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第三十八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9 |
对供电企业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补交电费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提供了担保,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作出了恢复供电的决定未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补交电费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二)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提供了担保;(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作出了恢复供电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 |
对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本)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
21 |
对危及电力设施或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本)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22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本)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23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本)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24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21年第740号令)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25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21年第740号令)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6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备案、仓储条件、单位名称、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央发改委第5号令)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27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不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三)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四)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五)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28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21年第74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29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销售出库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21年第740号令)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30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21年第740号令)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31 |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21年第740号令)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32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0号令)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未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4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未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二)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三)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五)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35 |
对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一)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从事代收、代储业务的粮食经营者,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把关责任。(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36 |
对粮食经营者采购和供应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十九条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37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加工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具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38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未单收、单储,未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39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二十三条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40 |
对粮食经营者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召回后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二十五条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41 |
对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十六条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2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成品粮或食用植物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或标识,未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或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43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禁止销售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 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二)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三)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4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未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45 |
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二十一条运输粮食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6 |
按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榆林市发改委 |
法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一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一款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款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意见的通知》(榆政函〔2019〕138号)(十)明确交易项目监管职责。市级工程类项目交易由市发改委负责监管;……。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比照市级监管方式,由县市区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
47 |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
行政 给付 |
榆林市发改委 |
价格科 |
|
48 |
对中省市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榆林市发改委 |
评督科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22〕834号)第三条 中省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建设实施、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根据项目所属专项和管理权限,按照“谁安排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核项目谁负责,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发展改革委内设机关处(室)对中省投资项目分级分类实施监管。 |
49 |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榆林市发改委 |
评督科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要依据。 |
50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本)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51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
52 |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本)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53 |
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 检查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执法活动,协调电力执法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
54 |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业产业项目和中、省交由发改部门管辖的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 检查 |
榆林市发改委 |
招标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一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一款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款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55 |
农产品成本调查 |
行政 检查 |
榆林市发改委 |
价格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薄、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
56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21年第740号令)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57 |
对粮油仓储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榆林市发改委 |
储备科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央发改委第5号令)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
58 |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和复核 |
行政 确认 |
榆林市发改委 |
价格中心 |
《陕西省价格条例》(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接受其他部门的协助申请,对其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免费进行价格认定。 |
59 |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
行政 确认 |
榆林市发改委 |
价格中心 |
《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陕价认发〔2010〕118号) 第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经税务机关提出对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认的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专门机构。 |
60 |
成本监审 |
行政 确认 |
榆林市发改委 |
价格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61 |
按权限制定或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
行政 确认 |
榆林市发改委 |
价格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62 |
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奖励 |
行政 奖励 |
榆林市发改委 |
能化科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
63 |
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 奖励 |
榆林市发改委 |
节能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本)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64 |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
其他类备案 |
榆林市发改委 |
招标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一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65 |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类备案 |
榆林市发改委 |
招标中心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9年第47号令)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66 |
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类备案 |
榆林市发改委 |
招标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一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67 |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初审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榆林市发改委 |
投资科 |
《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第七条第一款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目录》和本办法中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和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享有市级核准权限的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享有市级核准权限的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68 |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初审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榆林市发改委 |
财贸科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
69 |
对申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申请人进行预审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榆林市发改委 |
招标中心 |
《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法规〔2021〕1417号)第十三条 专家入库资料审查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初审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入库要求,对本部门归口专业的专家组织审核(相关行业根据需要可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预审)。对不能归口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专业分类,由市级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组织审核。复审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
70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
其他类其他 |
榆林市发改委 |
招标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附件2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审核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能监察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1.《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法规科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五)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是否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八)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
2 |
行政处罚 |
按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0号令)、《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附件3-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名称 |
|
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
|
证据目录 |
|
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
|
拟作出的 处罚决定 |
|
执法对象 救济途径 |
|
执法人员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 |
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意见 |
附件3-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件名称 |
法制审核 时间 |
|||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住址 |
电话 |
|||
案件审核 基本概况 |
||||
审核结论 |
(内容须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职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
法律 顾问意见 |
||||
法制审核 委员会 各成员意见 |
||||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附件4
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作指引及
执法规范用语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部分:
一、行政检查通知书
二、行政检查登记表
三、现场检查记录
四、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六、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
七、调查(询问)笔录
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九、抽样取证通知书
十、抽样取证记录
十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十二、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
十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十四、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十五、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十六、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十七、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十八、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十九、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十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十二、案件移送函
二十三、送达回证
行政许可部分(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文书为准,无相关文书时可参照使用):
二十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十五、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十六、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十七、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
二十八、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二十九、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确认部分(价格认定以陕西省价格认定文书示范文本为准,无相关文书时可参照使用):
三十一、行政确认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十二、行政确认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十三、行政确认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十四、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
其他权力类型部分(价格认定复核):
三十五、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三十六、工作程序单
三十七、实物查(勘)验记录
三十八、听取意见记录
三十九、市场调查记录
四十、测算说明
四十一、内部审核记录
四十二、集体审议记录
四十三、补充材料通知书
四十四、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十五、受理通知书
四十六、中止通知书
四十七、终止通知书
四十八、签发单
四十九、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榆发改检查〔 〕 号
(被检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决定,由 组成检查(调查)小组,于 年 月 日开始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调查),请你(单位)予以配合,依法提供相关材料。
检查内容:
如你(单位)认为检查(调查)人员与你(单位)或与检查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向本机关申请其回避。
联系人:
电 话: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接受检查(调查)单位或个人,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
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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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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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检查日期 |
|||
案件来源 |
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其他 | |||
检查项目 |
||||
检查结果 |
当场未发现违法行为 当场发现违法行为 因被检查单位原因,检查未能全部完成 | |||
工作意见 |
未发现违法行为,建议不予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当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发现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建议立案查处 行政检查未全部完成,当场送达《责令接受检查通知书》 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 |||
被检查人 确认 |
以上检查情况属实。(签字)(印章) | |||
承办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市发改委依法定程序检查后由执法人员填写登记表的情形。
二、两名以上持有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在实施执法检查时,需出示证件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三、执法人员应对行政检查进行全过程记录,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榆发改检查〔 〕 号
单位基本 情况 |
被检查单位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现场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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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执法证号 |
记录人 |
|||
检查人员 |
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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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情况 |
|||||
发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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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内容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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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被检查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检查后,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的情形。
二、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全面客观,如实记录,并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证据》配套使用。
榆发改罚〔 〕 号
文
案由 |
案件来源 |
|||
当事人 |
姓名或 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
住址或 地址 |
联系 电话 |
|||
违法事实 及立案依据 |
||||
承办人意见 |
承办人: 年月日 | |||
承办科室 意见 |
负责人: 年月日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月日 | |||
市发改委负责人 意见 |
负责人: 年月日 | |||
备注 |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市发改委申请立案需要提请负责人审批的事项。
二、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应明确具体;承办、审核、审批意见应明确。
三、案件来源包括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日常监督检查及其他情况。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当注明检查的时间、地点。案情引用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当事人“涉嫌”违背的相关法律,在调查过程中案由发生变化,在制作检查报告时予以说明,无需重新立案。
第 页,共 页
检查(勘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勘验)地点:
被检查(勘验)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或地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或地址: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记 录 人: 工作单位:
见 证 人: 工作单位:
检查(勘验)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的记录: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证件号),请您确认。
被检查(勘验)人确认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
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您有如实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您认为我们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有权申请回避)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被检查(勘验)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续页)
第 页,共 页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
被检查(勘验)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记录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被检查(勘验)人和相关人员有无拒绝签字确认情况: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为查清案情,对有违法嫌疑的场所、设施或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记录。
二、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要多次检查(勘验)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
三、检查(勘验)应由两名以上调查(询问)人共同进行。调查(询问)开始前,应向被调查(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并记录在案。
四、笔录应全面、客观地记录现场情况,必要时可采取拍照、音像等方式记录;属于生产经营场所的,应有方位图。
五、被检查(勘验)人应逐页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笔录内容并注明日期,在笔录的尾页应有其最终确认意见。
六、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检查(勘验)人应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见证人应逐页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笔录内容并注明日期,在笔录的尾页应有其最终确认意见。
七、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应逐页签字并注明日期。
影像资料(附照片或光盘) | |||
内容及说明的问题 |
|||
当事人 |
见证人 |
||
拍摄地点 |
拍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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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
|||
备注 |
制作指引:
一、执法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根据实地情况与采证需要,选择适当的摄录方式进行摄录,力求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验情况。
二、内容及说明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视听资料呈现的内容。另一方面视听资料内容所说明的案件事实。
第 页,共 页
调查(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查(询问)地点:
被调查(询问)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或地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或地址: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记 录 人: 工作单位:
我们是 (单位名称) 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查看。如果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因您与 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们 位执法人员现对您进行调查(询问)。您有协助调查(询问)、如实回答的义务。
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你也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
问:
答:
问:
被调查(询问)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笔录(续页)
第 页,共 页
答:
问:
……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
被调查(询问)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记录人: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为查清案情,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记录。
二、每份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调查(询问)人,对同一被调查(询问)人进行多次调查(询问),应分别制作笔录。
三、调查(询问)应由两名以上调查(询问)人共同进行。调查(询问)开始前,应向被调查(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并记录在案。
四、制作笔录时,书写字迹要端正,保证被调查(询问)人、其他人员可以正常阅读。调查(询问)笔录的记录不能随意空行,有修改的,应由被调查询问人在修改处盖章、签名或按指印。
五、被调查(询问)人应逐页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笔录内容并注明日期,有修改的,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在笔录的尾页应有其最终确认意见。
六、调查(询问)人和记录人应逐页签字并注明日期。
榆发改责〔 〕 号
:
根据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调查(检查)结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法》第×条第×款第×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限期改正)。并于 年 月 日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改正应达到下列要求:
1.
2.
……
改正情况须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法 。)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内直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
被通知人员签字(盖章):
被通知人员联系方式: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
二、文书中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描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等事实情况。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榆发改抽〔 〕 号
: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法》第×条第×款第×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存放于 的物品(详见《涉案物品清单》)进行抽样取证。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内,依法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内直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当 事 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应写明抽样取证物品的处理理由,写明抽样取证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
二、标明被处理的抽样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和处理意见。
三、如经检验、检测和鉴定机构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告知检验、检测、鉴定的结果。
四、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行政执法组织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处理意见或返还物品的凭证,一份随卷。
抽样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抽样地点 |
|||
抽样人员 |
|||
执法证号 |
|||
当事人 |
|||
抽样物品 |
数量 |
||
抽样方式 |
|||
抽样情况 |
|||
样品封存情况 |
|||
当事人 确认签名 |
|||
备注 |
执法人员签名: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二、详细记录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当事人、抽样物品名称、抽样物品基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标称生产者、标称商标、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数量、抽样情况、样品加封情况,由当事人、抽样人办案人员、见证人分别签名并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三、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物品特征 |
被抽样取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榆发改罚告〔 〕 号
: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涉嫌 (案由) 一案,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拟给予处罚的内容:
事实、理由、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要求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是市发改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情形。
二、在文书中应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如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
三、告知书应采用阐述式,有说理性内容的,不应用填空式。四、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
第 页,共 页
陈述、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陈述、申辩地点:
陈述、申辩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或地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或地址: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记 录 人: 工作单位:
我们是 (单位名称) 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查看。如果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现对
一案听取你(单位)的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续页)
第 页,共 页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
陈述、申辩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记录人: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向当事人告知处罚后,行政执法人员用来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情形。
二、“案由”栏按照“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格式填写;“当事人”栏填写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其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陈述申辩人”栏填写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文书中因书写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当将需修改处划去,在旁边空隙处书写正确的文字,修改处应当由相关人员按手印或签名确认。
榆发改罚听〔 〕 号
:
本单位依职权/根据你(单位)申请,关于(具体案由)一案,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举行(不)公开听证,请持本通知书准时出席。如需委托代理人,请于 年 月 日前向本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听证主持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申请主持人回避、不公开听证,可在听证举行前向本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
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延期。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二、通知书应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制发,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和事项。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听证申请人,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
第 页,共 页
案 由:
主持听证机关: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或地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或地址: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听证主持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 (执法人员陈述;当事人陈述、申辩;双方质证;
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执法人员最后陈述意见)
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续页)
第 页,共 页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其他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案件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听证员(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本文书适用于对听证过程所做的记录。
二、听证笔录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简洁,对事实认定、行为定性、处罚裁量等关键问题,应记录原话;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观点、主要证据,应予以重点记录。
1.举行听证的内容和目的;
2.介绍和核实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和身份;
3.告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宣布听证纪律;
4.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5.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等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
6.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和证据;
7.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应逐页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笔录内容并注明日期,有修改的,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在笔录的尾页应有其最终确认意见。
六、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提供的书面发言材料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作为附件。
案 由:
主持听证机关: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
当事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听证主持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会基本情况:
案件事实:
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主持人:
听证记录人: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
二、听证报告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介绍案件基本情况。载明案件调查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相关证据、理由以及处理意见;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要求。
三、听证主持人综合听证双方意见,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并明确提出处理意见。
四、《听证笔录》应当附在《听证报告》后供备查。
案 由:
案件来源: 立案时间: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或地址: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或地址: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简要案情:
调查经过:
处理意见和建议:
此案现已调查终结,特此报告。
承办人: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二、文书中应当有违法当事人的全称或个人姓名、调查的起止时间、调查过程和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建议予以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数额。
三、文书中对收集到的各组证据应当逐一列举,并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及内容。
四、本报告应当能够真实反映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行为起因、过程、后果以及影响等内容。
第 页,共 页
案件名称: (文书编号: )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地点:
主持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参加人:
集体讨论原因:
汇报案件情况:
汇报听证情况: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及理由:
结论性意见: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组织的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情形。
二、讨论内容应当围绕违法构成要件,针对案件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当事人主体地位是否适格,应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有否遗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罚宽严是否得当,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
四、针对讨论的问题应当有结论性意见。如罚与不罚、罚多少或停产停业整顿多久、吊销什么证照等,必须明确、具体。
五、出席人员签名。凡参加会议人员均要亲自签名,确保讨论记录的真实性。
榆发改罚〔 〕 号
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住所: 联系方式: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涉嫌 (案由)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围绕相对人角度行政处罚全部构成要件叙述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为证:
1. 。证明:
2. 。证明: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法》第×条第×款第×项 的规定,确应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
2.
3.
……
履行方式和期限为:
1.
2.
3.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依法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住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法事实及证据部分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危害后果及违法事实的证据等情况。
四、引用法律依据按照效力位阶高低顺序,不得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文件作为处罚依据。
五、处罚内容应主次分明、具体明确,写明处罚种类、数额、期限等。
六、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银行,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
榆发改罚〔 〕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住所: 联系方式:
你(单位) (时点、期间) ,在 (地点)
的行为,违反了 《××法》第×条第×款第×项 的规定,
证据充足、真实、合法,事实确凿。作出处罚的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拟给予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取并复核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法》第×条第×款第×项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当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人民币(大写) 元(¥: )。
缴费方式:
£ 当场缴纳;
□ 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地址、名称、账户、账号等)缴纳,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 (电子支付系统名称、具体的缴纳操作方式)缴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即日起 内,依法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直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自即日起 内,依据《 》第 条的规定,先向 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处罚地点: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签收: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证号: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市发改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住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引用法律依据按照效力位阶高低顺序,不得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文件作为处罚依据。
四、罚款数额应当采用大写,并写明具体的缴纳方式等。
五、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银行,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
榆发改不罚〔 〕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住所: 联系方式: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涉嫌 (案由)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围绕相对人角度行政处罚全部构成要件叙述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 (详细的违法事实,写明时间、地点、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 ,
并且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 《××法》第×条第×款第×项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鉴于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依法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直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二、应当准确列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的法律、法规应当列明全程及具体条款。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存档,并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二十二、案件移送函
榆发改移〔 〕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据 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机关。
附件:
1.案件有关材料件:
(1)……
(2)……
2.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市发改委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的情形。
二、文书中应写明案件移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移送案件的文书材料和物品应分别罗列。
四、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受移送单位,一份由移送单位留存,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送达机关名称(盖章):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址 |
|
送达方式 |
|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
年月日 |
送达人签字 |
年月日 |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
年月日 |
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
年月日 |
备注 |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是市发改委送达文书时的书面凭证,一般适用于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
二、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作留置送达,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由见证人签名并填写时间,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内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在备注栏中签字。
四、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索要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
五、一次送达多个文书的,填写送达的文书名称及文号时应当写明序号。
二十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文书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以下材料。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的事项。
二、补正告知内容,主要写明行政许可申请日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补正申请材料目录、补正材料的交付日期。
三、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发改委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市发改委存档保留。
文书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 年 月 日起予以受理。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许可受理通知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受理决定的内容,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日期、项目名称,初步审查情况及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发改委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市发改委存档保留。
文书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请你(单位)向 (有权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依法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直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的内容,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日期、项目名称,审查的情况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不予受理的决定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告知向有受理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五、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发改委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市发改委存档保留。
文书编号:
:
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的许可事项直接关系 的重大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要求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人陈述、申辩、听证的事项。
二、写明申请人(单位)于某年某月某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可能关系到利害关系人(单位)的重大利益。
三、告知申请(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注明提出陈述、申辩的日期、方式及利害关系。
一、
文书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延期 日,至 年 月 日前作出决定。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的事项。
二、审查情况,应写明审查情况,延期许可的原因。延期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写明延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延长的期限。
三、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发改委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市发改委存档保留。
文书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符合《 》第 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 行政许可,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地域范围为 。
在被许可期间,你(单位)应当: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接受并配合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2. 依照《 》第 的规定, 。
3. 依照《 》第 的规定, 。
……
其他事项:
1.
2.
3.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决定依法公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结论,应写明,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期限、地点。
三、本文书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不符合《 》第 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许可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依法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直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结论,应写明审查的情况,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四、本文书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文书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时间)提出的关于“ 确认事项”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于 年 月 日受理。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确认受理通知的事项。
二、行政确认受理决定的内容,应写明行政确认申请日期、项目名称,初步审查情况及受理行政确认的决定。
三、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发改委交行政确认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市发改委存档保留。
文书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时间)提出的关于“ 确认事项”的申请,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 (法律规范)的规定,需要补正以下内容:
(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及理由)
请你(或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后 日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补正的,本机关将不予受理。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确认申请材料补正的事项。
二、补正告知内容,主要写明行政确认申请日期、行政确认申请事项、补正申请材料目录、补正材料的交付日期。
三、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发改委交行政确认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市发改委存档保留。
文书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时间)提出的关于“ 确认”的行政确认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载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适用依据及事实依据)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 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确认不予受理决定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的内容,应写明行政确认申请日期、项目名称,审查的情况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救济途径,告知行政确认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四、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发改委交行政确认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市发改委存档保留。
文书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时间)提出的关于“ 确认”的行政确认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时间),经审核,(载明不予行政确认的适用依据及事实依据),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不予行政确认。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指引:
一、本文书适用于不予行政确认决定的事项。
二、不予行政确认决定的结论,应写明审查的情况,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救济途径,告知行政确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四、本文书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文号)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我单位办理的涉嫌(案件名称)一案,现因(复核原因)需要,请你单位对(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于 年 月 日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文号)进行复核。
一、复核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 。
二、复核的异议事项: 。
三、复核的主要事实依据和具体理由: 。
附件:
1.价格认定协助书、原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印件/原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原复核决定书复印件
2.其他材料,共 份
(1)
(2)
年 月 日
(提出机关公章)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编: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
文号 |
|||
提出机关 名称 |
提出 时间 |
|||
工作时限 |
£7个工作日 £30日□约定期限 | |||
受理意见 |
□受理£不受理 |
登记号 |
||
机构负责人 批示 |
||||
经办 部门 安排 |
||||
办理 情况 |
£办结年月日 £中止年月日 £终止年月日 经办人员签字: | |||
签发 文号 |
签发 时间 |
|||
送达 时间 |
存档 时间 |
|||
备注 |
登记人: 日期:
三十七、实物查(勘)验记录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
文号 |
||||
查(勘)验标的 |
|||||
查(勘)验地点 |
查(勘)验时间 |
||||
查(勘)验情况:
提出机关声明:对于灭失物及基准日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据提出机关书面确定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 | |||||
勘验成新率 |
□打分法 |
% | |||
□观察法 |
% | ||||
□专家咨询法 |
% | ||||
记录:□照片张£录音时长□摄像时长□其他: | |||||
电子资料保存处: | |||||
标的状况: □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复核申请书描述一致 □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复核申请书描述不一致 | |||||
查(勘)验人员签名: | |||||
提出机关或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
注:1.可以另附页,附页可以根据标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及格式,查(勘)验人员和其他参加人员需在附页上签名。其他参加人员未签字的,查验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查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2.实物查(勘)验后,认定标的是否封存应由提出机关确定。
第 页/共 页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
文号 |
||
时间 |
地点 |
||
主持人 |
记录人 |
||
参加人员 |
价格认定机构: 提出机关: 当事人: 其他人员: | ||
主要内容:
| |||
参加人员签字:
|
注:可以另附页,参加人员需在附页上签名。
第 页/共 页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
文号 | ||
调查事项 |
调查时间 |
||
调查方式 |
□实体市场调查 □网上市场调查 □通讯媒介调查 □存量数据调查 □专项委托调查 □专家咨询调查 □凭据采信调查 □其他 |
被调查对象 |
|
调查途径 |
(地址、电话、网址等) | ||
调查情况:
| |||
记录:□录音时长□摄像时长□照片张□其他: | |||
电子资料保存处:(平台作业时可省略该项) | |||
调查人签字: | |||
被调查人签字: |
注:1.可以另附页,附页可以根据标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及格式,调查人、被调查对象需在附页上签名。被调查对象未签字的,查验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市场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2.对于标的较多的案件,建议使用表格化市场调查通用模板。
市场调查记录表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详细描述 |
价格认定基准日 |
被调查对象 |
被调查对象电话、网址等 |
单位价格 |
备注 |
第 页/共 页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
文号 |
||
标的基本情况 |
|||
价格认定方法 |
□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 | ||
一、测算过程: (说明认定方法选用的理由,公式选用、资料及相关数据来源、参数采用依据、计算过程等内容。)
二、价格认定结论:(应当注明:标的、基准日、价格内涵、币种等)。 | |||
价格认定小组人员签名:
年月日 |
注:1.可以另附页,价格认定小组人员需在附页上签名。
2.对于标的较多的案件,建议使用表格化测算说明书通用模板。
测算说明明细表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详细描述 |
数量 |
单位 |
使用年限(月) |
已使用 年限(月) |
综合成新率 |
单位价格 |
残值 |
总价格 |
备注 |
第 页/共 页
四十一、内部审核记录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
文号 |
||
内审事项 |
|||
内审时间 |
内审人员 |
||
内审意见:
| |||
内审人员签字: |
注:可以另附页,内审人员应当在附页上签字。
第 页/共 页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 |
文号 |
||||
审议事项 |
|||||
审议时间 |
审议地点 |
||||
主持人 |
记录人 |
||||
审议人员 |
|||||
审议过程:
| |||||
审议结论:
| |||||
参加人员签字: |
注:可以另附页,参加人员应当在附页上签字。
第 页/共 页
补充材料通知书
(文号)
(提出机关名称):
你单位《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文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请于 日内补充如下材料:
1. 。
2. 。
3. 。
待你单位补足相关材料后,符合 价格认定/复核 受理条件的,我单位依法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四十四、(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文号)
(提出机关名称):
你单位《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文号)收悉。现因下述第 项原因,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并退还。
特此通知。
1.对非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提出复核。
2. 超出复核申请期限。
3.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所提异议事项不属于价格认定范围。
4.提出机关未提供复核的理由和依据。
5.价格认定复核标的、基准日或者价格内涵与原价格认定协助书或复核申请书所载内容不一致。
6.对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事实存在争议,提出机关无法确认或缺少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7.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相互矛盾。
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已作出最终复核。
9.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且未进入另外司法程序。
10.其他: 。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四十五、(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
(文号)
(提出机关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文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单位决定予以受理。自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中止通知书
(文号)
(提出机关名称):
受理你单位《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文号)提出的 价格认定协助/复核申请 后,我单位已指派人员开展工作。现因下述第 项原因,我单位决定对此项工作予以中止。
特此通知。
1.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
2.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
3.
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文号)
(提出机关名称):
受理你单位《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文号)提出的 价格认定协助/复核申请 后,我单位已指派人员开展工作。现因下述第 项原因,我单位决定对此项工作予以终止。
特此通知。
1.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
2.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
3.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
4.
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文书名称 |
□价格认定结论书 □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 ||
文号 |
〔〕号 |
印制份数 |
份 |
认定价格 |
大写人民币:元整(¥元) | ||
拟稿 |
年月日 |
签发意见:
签发人
年月日 | |
审核 |
年月日 | ||
核稿 |
年月日 | ||
主送 单位 |
|||
抄送 单位 |
|||
附稿 文件 |
四十九、 (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关于对(原价格认定结论书/原复核决定书
文号)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文号)
(提出机关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出具的《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文号)收悉。我单位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文号)进行了复核。现将价格认定复核情况综述如下:
一、复核的范围及内容
(说明:价格认定机构根据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所载内容对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了复核。价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所有内容进行复核。)
二、复核过程要述
(一)复核主要过程(如对实物查(勘)验、市场调查以及分析测算等环节的核实情况)。
我中心受理复核申请后,组成复核小组,审核了(原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文号),调阅了(原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底档,前往(地点)进行了实物查(勘)验,开展了市场调查,(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方意见),复核人员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材料以及对原工作底档的审核,通过认真分析研究,认定(原价格认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选用方法是否适当、采用参数是否合理、测算是否正确)。
(二)处理意见(对复核申请书所载异议事项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新的价格认定结论及过程(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的,应当说明得出新价格认定结论的过程)。
三、复核结论
维持原结论的,原价格认定程序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
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的,原价格认定存在(程序不符合规定、依据错误、选用方法不当、采用参数不合理、测算错误或者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的问题,现撤销《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文号)。(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内涵)价格为人民币 (¥ )。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果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复核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理由和依据。
年 月 日
(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附件5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目录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环节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合 |
执法时限 |
执法组织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类别 |
1 |
行政许可 |
审查 |
对需要实地核查的许可事项进行核查 |
核查现场 |
适时 |
执法机构 |
核查人员 |
进入核查场所 |
记录现场核查情况。 |
核查验收完毕 |
场景类 |
2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进场) |
现场检查情况 |
检查现场 |
适时 |
执法机构 |
检查人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
检查完毕 |
场景类 |
3 |
询问 |
询问(调查)全过程 |
询问(调查)场所 |
适时 |
执法机构 |
检查人员 |
进入询问场所 |
记录询问(调查)全过程。 |
询问结束 |
约谈类 | |
4 |
收集证人证言 |
证人证言全过程 |
证人语言收集场所 |
适时 |
执法机构 |
检查人员 |
进入证人语言收集场所 |
记录收集证人证言全过程。 |
证人语言收集结束 |
约谈类 | |
5 |
检查确认 |
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表格签字确认情况 |
检查现场 |
适时 |
执法机构 |
检查人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记录签字确认全过程。 |
离开现场检查场所 |
场景类 | |
6 |
整改验收 |
现场检查情况 |
检查场所 |
适时 |
执法机构 |
检查人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记录被检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及验收结果。 |
检查验收完毕 |
场景类 | |
7 |
拒绝接受依法实施检查 |
不依法接受检查情形全过程 |
检查场所 |
适时 |
执法机构 |
检查人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记录被检查人拒绝接受依法实施检查全过程。 |
离开检查场所 |
场景类 | |
8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取证情况 |
调查现场 |
适时 |
执法机构 |
检查人员 |
进入调查场所 |
记录调查(询问)当事人过程;现场收集有关证据的过程;需要采集鉴定样品的,记录抽取样品的过程;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记录先行登记保存现场。 |
调查取证结束 |
场景类 |
9 |
陈述、申辩 |
口头陈述、申辩全过程 |
陈述申辩场所 |
适时 |
执法机构 |
检查人员 |
开始陈述申辩 |
记录申辩全过程。 |
陈述申辩结束 |
场景类 | |
10 |
举行听证 |
听证全过程 |
听证场所 |
适时 |
执法机构 |
检查人员 |
进入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听证结束 |
场景类 | |
11 |
处罚决定送达 |
处罚决定全过程 |
检查场所 |
适时 |
执法机构 |
实施处罚人员 |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记录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过程和当事人陈述、申辩过程;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记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过程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按规定需要听证的,记录送达《听证告知书》情况及举行听证情况。 |
文书送达结束 |
确认类 | |
12 |
送达过程 |
文书送达 |
对文书送达全过程记录 |
送达场所 |
适时 |
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进入送达场所 |
记录直接送达全过程。不能直接送达的,对见证人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 |
离开送达场所 |
确认类 |
13 |
其他执法环节 |
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事项 |
与被检查对象接触 |
接触场所 |
适时 |
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适时 |
记录能够反映相关事项或场景的全过程。 |
适时 |
场景类 |
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一、行政检查用语指引
(一)执法预备事项
1.表明身份。你好,“我是XX单位执法人员XX,执法证号XX,这是我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
2.告知执法检查事项。“按照检查工作计划安排(或因群众举报),我们将对你(单位)的XX情况进行调查(检查),请予以配合”;“根据法律规定,你有义务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检查)。我们将依法对询问和检查情况制作笔录,请你注意陈述的真实性”。
3.告知权利。“如果你(单位)认为在场的执法人员与你(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现场执法检查
1.要求对方介绍情况。示例:“请介绍一下你单位关于本次执法检查内容开展的相关工作情况。执法检查中,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确保本次执法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2.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应清楚告知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名称。示例:“根据《XX法》第XX条规定,请你提供XX证照(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人员证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等资料),对涉及你单位商业秘密的,我们将依法为你单位保密,请予配合”。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应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示例:“这是《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请仔细核对,如无误,请在此处签字确认”。如遇到当事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当场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宣读给当事人听,并注明情况。如果没有异议,请当事人捺印。如遇当事人拒绝在有关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告知拒绝签字后果,并注明情况。示例:“请你在文书上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并依法处理”。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隐患,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予以当场纠正。示例:“现在请按照规定停止XX活动”。
5.当事人妨碍公务时,应告知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具体法律后果。示例:“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市发改委名称)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请你予以配合。如果你(单位)继续拒绝我们监督检查的,根据《XX法》第XX条,我们有权对你单位处以XX的罚款”。如果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示例:“若你继续以威胁方法阻碍我们执法,将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三)检查后程序
如发现的问题需整改,应向被检查人(单位)说明。示例:“对你检查后发现了XX项违法行为,XX(市发改委名称)现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单位)应当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的时限要求依法进行整改。请你(单位负责人)确认,如无异议,请签字”。
二、行政处罚用语指引
(一)简易程序
1.决定对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并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当场向当事人开缴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示例:“这是您的票据,请核对”。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决定当场处罚的,需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普通程序
1.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印件,并要求出具证据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示例:“你好,为了查清XX案情,需调取XX文件,这是XX文件的复印件,请你核对后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在此处签名(或盖章)”。
采取抽样取证的,应仔细核对,并要求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制作《抽样取证记录》。示例:“你好,依据《XX法》第XX条规定,我们对你单位的XX进行抽样取证。这是《抽样取证记录》,请你核对后,在此处签名”。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应表明身份,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示例:“我们是XX(市发改委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查看。如果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因您与XX案情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们X位执法人员现对您进行调查(询问)。您有协助调查(询问)、如实回答的义务。”应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示例:“这是《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请仔细核对,如无误,请在此处签字确认”。(与行政检查中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用语相同)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示例:“现查明,你(单位)存在XX行为,违反了《XX》第X条第X款(项)规定,根据《XX》第X条第X款(项)的规定,XX(市发改委名称)拟作出XX的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请你签收。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我们可以向您宣读。”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示例:“我们就XX一案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这是《陈述申辩笔录》,请仔细核对,如无误,请在此处签字”。
符合听证程序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示例:“如果你对XX(市发改委名称)拟作出的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X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示例:“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示例:“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示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求听证?”
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示例:“经查实,你(单位)有XX行为,违反了《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XX(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示例:“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XX日内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X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示例:“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示例:“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示例:“根据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XX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交纳XX元”。
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示例:“如果你拒绝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
三、音像记录用语指引
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执法环节实施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信息。执法人员进行音频、视频记录,应当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语音清晰,语速适中。执法人员进行拍照记录,照片成像应当清楚,具有辨识度。
(一)现场执法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登记保存、告知陈述申辩权、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当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执法环节,开始音频视频记录时,应当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等信息。
1.音像记录开始
音像记录开始时,摄录人员应当同步语音记录:“XX时间+XX地点+XX事由+执法全过程记录开始”。
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告知的规范用语:“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开始进行询问、现场检查以及采取登记保存、强制措施等时,告知当事人:“你好!我们是XX(市发改委名称)XX(市发改委执法机构名称)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今天,XX年XX月XX日,为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根据《XX法》的规定,现在XX(地点)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询问(现场检查以及采取登记保存、强制措施等),并将全程录音录像,请予以配合。如需要向你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时,请如实回答,真实提供,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拒不协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2.音像记录结束
执法人员应当明确说明,并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询问结束时,告知当事人:“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如果没有,本次询问的录音录像到此结束,谢谢你的配合。现场检查以及采取登记保存、强制措施等结束时,应当进行语音说明:本次现场检查(登记保存、强制措施等)结束,谢谢你的配合”。
(二)听证、专家论证执法环节
对听证、专家论证执法环节进行音频视频记录时,应当明确告知参加人员。
例如:“今天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正式开始。为了有效反映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情况,规范执法行为,对本次XX听证会/专家论证会进行录音/录像,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结束时录音/录像结束。请大家按照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程序要求依次阐述观点,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大家配合”。
(三)邮寄送达
对邮寄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
例如:“今天是XXXX年XX月XX日,在XX(交寄场所),通过XX(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号码XX,向XX(受送达人)送达关于XX(执法事项)的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送达人XX(两人)”。
(四)留置送达
对留置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
例如:“今天是XXXX年XX月XX日,在XX(受送达人住所),向XX(受送达人)送达关于XX(执法事项)的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因签收人XX拒绝签收,现将该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XX(两人)”。
(五)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对邀请见证人在场的留置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的,还应当对见证人在场情况进行说明。
对通过媒体刊登公告的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公告送达原因、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公告载体、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
例如:“今天是XXXX年XX月XX日,在XX(执法机关办公场所)。XX(市发改委名称)于XX年XX月XX日,作出关于XX(执法事项)的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因XX原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发布公告的报纸或者网站)发布向XX(受送达人)送达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的公告,送达人XX(两人)”。
(六)应对妨碍执法语言规范
1.不配合执法时,规范用语:“我是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执法过程已全程记录,您可以拨打110或通过其他方式行使您的监督权,但您现在必须服从并配合执法工作。”
2.遭到推搡、撕扯行为的情形时,规范用语:“我是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你的行为已全过程记录,已经涉嫌阻碍公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即刻起,如果停止阻挠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我们将不予以追究,请你控制情绪,理性对待。”
3.不听劝阻,继续推搡、撕扯时,规范用语:“你不听劝阻继续妨害执法的行为,已被全过程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你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即刻起,如果停止阻挠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我们将不予以追究,请你控制情绪,理性对待”。
4.一时行为难以控制时,规范用语:“请你控制情绪,执法过程已经全记录,我们已经报警,请等待公安民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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