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01608208X7/2024-006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4-12-0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榆政发改发〔2024〕505号
[ 名 称 ] 关于印发《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2-02
来源: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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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我市有关工作要求,加强榆林市发改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日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榆林市发改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我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改委对全委行政执法活动和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工作,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法定职责的活动,以及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制度等有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发改部门,以及依法接受各级发改部门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发改部门。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监督、公正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第四条  法规科承担我委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应指定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应当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总结、分析、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执行情况;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经常性监督,可以运用下列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

(二)组织开展特定领域、区域行政执法监督;

(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四)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五)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研判;

(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社会评价;

(七)对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进行核查督办;

(八)对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九)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第七条  我委建立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制度。政秘科收到关于我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线索时,要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反馈委领导阅示,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针对上述问题线索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规科要开展专项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建议单位等反馈。

第八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可以检查、访谈、暗访,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取、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调查、评估。

可以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社会公众代表等作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责。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被监督对象有权申请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被监督对象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十一条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接受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法定程序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发现行政执法人

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当报单位负责人研究同意后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并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纠正:

(一)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应当载明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整改意见、整改期限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制发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监督事项涉及重大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案卷评查、典型案例等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监督结果。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要根据市县司法局统一安排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司法局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监督,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可以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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